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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回應店長2】:台大學霸遭性侵!店長出面回應了「秀證據」:完事還擊掌道別 (1) 我:店長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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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回應店長2】:台大學霸遭性侵!店長出面回應了「秀證據」:完事還擊掌道別 (1) 我:店長的回應邏輯不通!

我對於這篇店長回應新聞的回應:我遭店長性侵後並沒有與他擊掌道別但確實有揮手道別,而店長就截取這一段監視器畫面在不起訴處分書上辯稱我「走的時候還跟伊熱情打招呼」,但我只是還在震驚下禮貌性地揮手示意要離開、而並沒有表達熱情的意思,沒想到店長截取這個畫面看圖說故事辯稱我是熱情地跟他道別。而那天也絕不是一夜情我並不想跟他發生性關係。

至於他認為我應該是不滿被炒魷魚才會挾怨報復告他性侵,但其實我在被他性侵後就找我其中一個女伴並告知她我被店長性侵的事,並非如店長所認為的是被炒魷魚後才想告他性侵。另外早在被炒魷魚前我早已讓當時互動比較密切的朋友知道其實我想換家店做、況且我也還有很多事在做,所以我對被店長從這家店炒魷魚並沒有店長他所認為的不滿

「至於為何在兩人發生關係後,要求朱智德離職?店長則稱,朱與同事相處不融洽,且客人對他也頗有微詞,才會在事後,傳訊息通知他「不用再來」。」(1)
這段我的回應是:這邏輯不通,假如他已聽聞多次我與客人、同事處不來的話,那為何不是之前就開除我,而是選在上了我之後才把我開除呢?顯然是他性侵得逞後(吃到了就丟)不想再讓我待在店裡所想出的理由 (2)

至於最後不起訴的部份如同我粉專上一篇貼文所說的一樣,檢察官不起訴店長是因為「告訴人之指訴缺乏其他積極證據可佐,要難逕入被告於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告訴人指訴之犯行,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引用自不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的理由是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認定犯罪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所以只能說我目前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店長性侵的事實,而不能推論說他就是清白的。
「近五年來,台灣每年的性侵通報量平均落在一萬五千件,但後續進入司法、被起訴案件,一年卻不到二千件,僅剩通報量的七分之一。」 從這篇文章可以看到 (3),性侵案件要走到起訴其實是有很多道門檻阻礙的,要真的走進司法程序並不容易,而這可能也是台灣司法在面對性侵案件要實現社會正義上尚存有的困難所在。(2)

補充:我有回應鏡週刊的記者會聲請再議,但另外我現在也另有其他想法,這部份暫不於粉專公開

(1): 《台大學霸遭性侵!店長出面回應了「秀證據」:完事還擊掌道別》https://reurl.cc/KjleXq
(2): 《【公開回應店長】:專訪|台大學霸控性侵 酒店店長出面回應》https://reurl.cc/0Odv6K
(3): 《通報數與起訴量七比一,性侵案件為何走不進司法裡?》 https://reurl.cc/Ldl4Y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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